扬州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yzyxy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586

扬州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4.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重犯者或第二次受处分者;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5.第三次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违纪群体的主要责任者;

9.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10.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言论及组织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处分,其中作案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诈骗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敲诈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在知晓的情况下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正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用户**、密码,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课桌(含乱刻乱画)、墙壁、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校园其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调换寝室、占用学生床位,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住校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违反《扬州市职业大学关于在校生申请走读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对住校生晚归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居住,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在公寓(宿舍)或教室养宠物,除限期处理宠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从公寓(宿舍)楼上往下乱扔东西,妨害公共安全卫生者,视其情节轻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扔玻璃瓶、垃圾桶、暖水瓶、水桶、凳子等坚硬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2)往楼下泼水、扔水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往楼下扔塑料袋、包装纸(盒)等垃圾、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邀约或纠集校内外人员在校内外肇事、打架的主要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为报复而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11.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者;

    (2)持械打人者;

    (3)打架事件发生后,采取“私了”或进一步扩大事态或再一次打架者;

    (4)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

 第十五条  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内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屡次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提供条件或变相**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2.**或教唆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妨碍学院工作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诽谤侮辱他人或黄色等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伪造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散布各种有损学校办学声誉的谣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的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校园内推销物品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或刀刃长度超过20工分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除节假日外,在午休时间或晚熄灯后进行打牌、下棋、弹吉他等娱乐活动,或在就寝后放音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无故**且不听楼管人员或学生工作人员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禁止学生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违者将给予取缔并对为首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煽动**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扰乱课堂、宿舍、餐厅、操场、图书馆、学校娱乐场地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的作旷课一学时记;不满十五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记。)

1.旷课学时累计达10学时(实践性环节二天),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学时累计达20学时(实践性环节四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学时累计达30学时(实践性环节六天),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学时累计达40学时(实践性环节八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学时累计达50学时(实践性环节十天)或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规定见《关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的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事件报告:

1.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要及时向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所涉及的单位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件的,学院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视资料。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1.学生一般违纪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学院负责,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学院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违法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经学校领导批准,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学习考勤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院负责,教务部门核准。

3.学生考试违纪的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4.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将学生违纪调查取证材料统一报送相关学院处理,跨学院的学生违纪调查取证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处理。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学生本人签名的书面陈述事实材料和检讨保证书;

    (2)调查部门提供经学生本人确认的调查取证材料、旁证材料,对检举揭发材料及检举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3)调查部门对违纪事实调查情况的说明或处理意见。

5.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1)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涉及违法犯罪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3)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班主任进行调查;

     (4)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调查。

     (5)涉及考试作弊方面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6.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7.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审查及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构成违纪事实的,做出免予纪律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原报送调查材料的部门备案。

2.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而又需要补充违纪调查材料的,由学院与相关部门继续调查取证,补充调查材料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构成违纪事实的,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决定并行文,报送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

     (2)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处理或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牵头,召开团委、保卫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会议审议会签。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处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批准,学校行文,处理结果报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4.学院对学生违纪事件处理不当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处理决定。

5.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学校制定统一格式的拟处分意见书。学生处或各学院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拟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本人签名并收回。

8.在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立、依据准确的情况下,若学生本人在拟处分意见书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由班主任、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也可以以挂号信形式寄给学生家长,视同学生本人已经签名,不影响学校下发处分决定文件。

9.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须报送或下发到有关部门、学院、班级和学生个人。受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处理:

 对学生违纪处理,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学校处理意见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并可提出申诉。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

1.学校处理文件下发后,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分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1.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本人申诉书之日起,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及时复查,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请人。申诉、复议期间,学校处分决定照常执行。

3.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4.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则依据校规重新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规范,依据准确的,做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处理;

 (2)对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确实,或程序不规范,或依据不准确的,可责成相关部门复议,或可责成相关部门直接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为准,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学生处、本学院、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除涉及个人隐私、单位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视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到各学院、各班级,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1.对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处理及时、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教育服务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

2.教育是目的,处分是手段。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耐心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违纪处理和教育工作,既要达到教育目的,又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3.对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学生工作人员如有故意延误时间、推卸责任、包庇违纪事实、违反处理程序、处理不当等行为,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或个人相应行政处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定期向所在各学院汇报思想、学习等情况,由学院评定其表现情况。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处分决定中说明。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学院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校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任何评优、奖励,已享受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但未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向全院或经学生处同意向全校进行通报批评,但这不属纪律处分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或受到处分一年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评议申请,学院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改正表现,组织有关部门、班级师生代表,就是否解除处分进行评议,如同意,可按相关程序解除处分。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对有突出表现或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班级、学院或学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和进步。凡受处分的学生每月必须向班主任汇报思想,递交思想汇报,接受老师帮助,教育。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要有相关的材料或证明。(缺少一份材料,推迟一个月解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违纪或学业问题被予以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由处理单位进行建档。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等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生违纪处分的查证材料原件,由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整理、装订、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学生毕业或离校后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或比照本条例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校学生处是学生行政处分的主管部门。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