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yzyxy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扬州市职业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职业大学

2023530






扬州职业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尊敬父母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第四条的前提下,申请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达到班级前35%或学业成绩必须达到班级前20%。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申请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放宽到班级前40%。具体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优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市产生较大影响,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4.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校级创新创业设计大赛等相关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包括二等奖)。有创业实体的,须取得合规合法的经营手续,有稳定的营业收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在大学生素质能力大赛上取得显著成绩。参加校级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就业知识竞赛、挑战杯等比赛中获奖。

6.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比赛(不含校级)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7.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校级以上比赛(不含校级)获得前三名,为省、市(校)赢得荣誉。

8.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各类荣誉称号。

9.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结合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在每年 9 月份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五、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 9 月,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班级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选,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所属学院。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各学院报送名单,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省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江苏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收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推荐评审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